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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配防伪税控系统发行金税卡设备及发行发售分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7-18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和防伪税控发行与发售软件分开规定的逐步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管理,从技术实现上使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只具备发行功能,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只具备发票发售功能,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硬件分离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初总局已为各地配备分发4000套发行器,考虑到目前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总局决定,在以前为各地配发的发行发售金税卡等专用设备的基础上,再为每个区县级单位增配一套企业发行专用设备。     二、该套企业发行专用设备,含1块PCI企业发行金税卡、1个小读卡器和两个授权IC卡(其中一个是备份)。配套的1个大读卡器和另外一个小读卡器,仍使用总局原来统一配备的。此次配发的设备数量和技术规格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发行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03年7月将该套设备下发到各地。售后服务和设备的维护仍由航天信息股份公司负责。服务条款见《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发行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     四、请各地做好有关数据备份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联系人:高晓敏,联系电话:010-63417629     附件:1.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硬件分离方案           2.设备交接单(略)           3.设备装箱单(略)           4.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发行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 (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硬件分离实施方案     一、任务 目前,按照金税工程岗责体系分工,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4000多套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软件已升级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但两个子系统所用的金税卡是通用的,既可以进行发行也可以进行发票发售。     为加强对防伪税控发行系统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原企业发行和发票发售合一的金税卡分离为企业发行金税卡和发票发售金税卡,分离后的企业发行金税卡只有发行功能,发票发售金税卡只有发售功能,两种金税卡将不能互换使用。     总局为各级税务机关配发的新的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只能用于企业发行,不再也不能继续用于发票发售;将原有用于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的金税卡重新加载成发票发售金税卡,仅用于发票发售,不能用于企业发行。     二、原有数据信息的处理     (一)企业发行用金税卡中的发行信息     企业发行子系统在发行时,除将发行信息写入数据库外,还写入发行金税卡,金税卡中的内容不能人为修改,在数据库遭到破坏时,可以发行金税卡中读出发行信息,为相关部门提供审计依据。     (二)企业发行子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     新配发的PCI发行金税卡在新计算机里安装使用时,为保持企业发行子系统原数据的连续性和可用性,各地在换计算机后应将原企业发行子系统目录下的所有内容全部复制到新更换的计算机后,再进行企业发行子系统应用程序的升级。     (三)发票发售子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     发票发售子系统只是对金税卡重新加载,上层软件不作变动,因此各地将重新加载的金税卡安装后即可照常使用系统,原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内容不受影响。     三、工作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和IC卡。公布企业发行子系统升级软件;公布税务发行子系统升级软件。     省级税务机关向各地市级税务机关下发PCI企业发行金税卡、IC卡及升级软件,在规定时间内收齐本省所有原用于企业发行和发票发售的金税卡,寄往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并接收从航天信息寄回的已经加载的发票发售金税卡下发给各地市税务机关。     地市级税务机关升级税务发行子系统,并自备通用发行器,将省级税务机关分配的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和IC卡,发行后下发到各区县税务机关。按规定收齐本地市所有原用于企业发行和发票发售的金税卡及其IC卡,使用税务发行子系统对收到的各区县原发行发售所用IC卡进行解锁后上缴省级税务机关。接收从省级税务机关下发的重新加载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发行后下发到各区县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在收到已经发行的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及配套的IC卡后,升级原企业发行子系统,并使用升级后的系统和设备进行业务操作;分别将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使用的金税卡及其IC卡上缴到地市级税务机关。收到重新加载并已经发行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及配套的IC卡后,使用加载后的设备进行业务操作。     关于软件升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从V3.40版升级到V3.5版。税务发行子系统从V3.10版升级到V3.20版,如果使用3.01版,请先升级到V3.10版,然后再升级至V3.20版。软件升级必须在换卡后立即进行,如果不换卡,就不需要升级。     企业发行子系统和税务发行子系统的升级软件存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金税工程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时间将从7月25日开始。     四、实施步骤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统一下发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和IC卡,并对原有的发行发售金税卡(包括备用的)进行加载。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将分步骤分批更换,设备的上缴和下发均采取逐级上缴和逐级下发的原则。整个方案的实施从总体上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把原发行金税卡加载成为发票发售金税卡(2003年7至2003年9月30日)     (一)启用PCI企业发行金税卡     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和IC卡由航天信息发放到省级税务机关,再由省级税务机关下发到各地市级税务机关。各地市税务机关在收到省局下发的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后,使用升级后的税务发行子系统为各区县发行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和IC卡。     各区县税务机关将原企业发行子系统目录下的所有文件全部复制到安装好新配备的PCI企业发行金税卡的计算机中,并参照升级操作说明升级企业发行子系统。此时,可以使用PCI企业发行金税卡进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业务操作。     (二)集中原发行金税卡     区县税务机关将本区县企业发行金税卡及其配套IC卡上缴到地市税务机关,并填写〈设备交接单〉(见附件2)。     地市级税务机关在收到本地市各区县的企业发行用金税卡和IC卡后,使用地市税务发行子系统进行IC卡解锁,并将IC卡留在本地市,留待为各区县发行加载后的金税卡时再配套使用。     地市级税务机关将收齐的企业发行用金税卡上缴到省级税务机关,并填写〈设备交接单〉。     (三)把原发行金税卡加载成为发票发售金税卡     省级税务机关收齐本省原企业发行用金税卡,做好备份管理工作。为安全起见,各省将收齐的金税卡及〈设备装箱单〉(见附件3)送至航天信息。     航天信息收到卡后将实物与装箱单核对无误后,将原企业发行用金税卡加载为发票发售金税卡,做好备份管理工作,并依据装箱单将加载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寄回各省。     (四)逐级发放经加载的原企业发行金税卡,作为发票发售金税卡使用     省级税务机关将加载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依据上缴时的〈设备交接单〉下发到各地市税务机关。     地市级税务机关使用税务发行子系统为各区县发行加载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和IC卡,将发行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和IC卡依据上缴时的〈设备交接单〉下发到各区县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新发行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和IC卡后,将其安装到发票发售子系统所用计算机上,并将原金税卡和IC卡更换下来以便上缴。至此可以使用新加载的发票发售金税卡进行发票售子系统的业务操作。     第二阶段把原发票发售金税卡重新加载成为新的发票发售金税卡(2003年10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一)集中原发售金税卡     区县税务机关将更换下来的本区县发票发售用金税卡及其配套IC卡上缴到地市税务机关,并填写〈设备交接单〉。     地市级税务机关在收到本地市各区县的发票发售用金税卡和IC卡后,使用地市税务发行子系统进行IC卡解锁,并将IC卡留在本地市,留待为各区县发行加载后的金税卡时再配套使用。将各区县的发票发售用金税卡收齐后上缴到省级税务机关,并填写〈设备交接单〉。     (二)加载原发票发售金税卡     省级税务机关收齐本省原发售用金税卡并填写设备装箱单后,送至航天信息。     航天信息收到卡后将实物与装箱单核对无误后,负责将其加载为新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并依据装箱单将加载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寄回各省。     (三)下发经新加载的发票发售金税卡     省级税务机关收到航天信息寄回的新加载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后,依据原发售用金税卡上缴时的〈设备交接单〉向各地市下发发票发售金税卡。     地市税务机关使用税务发行子系统为各区县发行加载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和IC卡。将发行后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和IC卡依据发售用金税卡上缴时的〈设备交接单〉下发到各区县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新发行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和IC卡根据需要自行安装使用。          五、安全要求     各地市税务机关在收到本地市原发行发售金税卡及其配套IC卡后,应立即将IC卡解锁,并注明执行人和执行日期。     由于上缴的金税卡中存在密钥信息,因此逐级上缴时要派专人送到,填写〈设备交接单〉,并由缴收双方签字;各省将收齐的金税卡和〈设备交接单〉派专人送至航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