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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解读
颁布时间:2006-02-28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该税种属于费改税,是价外税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为了该税正常征收的进行并结合一些现实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也作出了一些减免规定。防汛专用车就在减免之列。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5年第二批防汛车辆的免税申请下发了《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139号),主要有以下几点提请注意。
1、根据财税[2001]39号文件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1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2、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
3、财税[2005]139号文件附件中规定的免税车辆如果发生转让或改变用途等情形,则不再享受免税优惠,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为了有序而合理的作好该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2006年3月31日前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5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等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报送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