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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解读
颁布时间:2006-03-01 来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询问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针对此问题税务总局在2005年9月12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予以明确。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兑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这种强制执行活动属于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值得一提的是税收具有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但是作为拍卖、变卖财产行为的纳税人,不论是自主的拍卖、变卖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于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