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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颁布时间:2002-01-04  发文字号:2002年第1号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法 规 库由纳税服务网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