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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份最新税法集锦
颁布时间:2006-04-04 来源:纳税服务网
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
2.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6]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4.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5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一、二、三、四、六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第一、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号)
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9.关于印发《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6]26号)
微观税收分析是指在了解和掌握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缴纳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说明的分析。开展微观税收分析是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是科学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掌握微观税收分析的基本方法,是基层税收计统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必备的素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的培训,积极推广微观税收分析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58号)
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要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2.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1号)
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提高汇算清缴效用。一是要有针对性地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便于各地统计和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总局在汇算清缴系统中新增分外资区域、分投资规模、分投资区域的情况统计表或指标表,连续亏损三年或五年亏损企业的分户亏损情况和汇总统计表,以及企业年度亏损弥补与结转情况分户表等7张统计表和指标表(式样见附件1至7),汇算清缴系统将自动生成上述表格,供各地参考。二是要抓好对两类企业的调查工作。为了摸清外资企业零申报及亏损的真实原因,今年的汇算清缴软件中,总局完善了零申报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填报内容(表格见附件8至17)。各地在汇算清缴数据录入时,要根据软件提示,选择录入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详细数据。同时,要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提供的零申报企业、亏损企业的分析功能展开分析、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形成专题报告,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并报送总局。?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号)
通过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0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54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8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1号 )
从2005年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17.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如下意见。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号)
现将《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税控收款机系统的推行,认真贯彻落实。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
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