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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份最新税法集锦
颁布时间:2006-04-04 来源:纳税服务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 (国务院令第459号)
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03号)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凡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6.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6]6号)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2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不断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水平,现就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