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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颁布时间:2006-01-11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2005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一共有二十五条内容,分别从目的、概念、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扣缴义务人该如何进行扣缴申报,税务机关该如何进行管理。
主要体现包含以下内容:
一、再次重申何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就明确提出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使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成为个税修法的显著特点之一。而且,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定义做了明确。继此之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又明确提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概念,这是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概念的再一次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概念内容详见《办法》第三条)。
二、明文规定九项所得必须申报
《办法》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九项应税所得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范围之内。
与以往个人所得税申报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单位向个人支付上述收入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在此提醒一下扣缴义务人,未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应税所得也要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需要报送个人信息的内容
需报送的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对于非雇员、股东、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还要加报一些相关信息,详细内容请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这些必要的涉税信息,与以往规定相比,增加了一部分与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相关的个人的基础信息。这些基础信息是准确鉴别纳税人身份的必要条件,是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必备数据,也是税务机关准确送达个人完税凭证的基础,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而且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同时,考虑到办理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的人数众多等现实,只要求这部分扣缴义务人暂报送一些简化信息。
四、规定了扣缴申报的期限和方式
《办法》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时,应按其支付所得的每个人逐栏进行填写。一个人取得多项所得时,应再区分所得项目进行填写。
原则上,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并解缴税款。考虑到一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数众多,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上述信息可能存在相当困难,《办法》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同时报送上述信息有困难的,可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办法》第八条)。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报送数据资料,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等多种方式进行申报(《办法》第十一条)。
五、税务机关如何加强管理
以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开始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同时,税务部门还要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务机关还要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
(详见法规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六、明确违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发生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形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实现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更是下一步查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真实与否的基础,它不仅有利于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