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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颁布时间:2006-01-19 来源:纳税服务网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和政策依据,自2001年1月1日起委托交通部门比照车购费的有关规定代为征收。继而在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在160号文件执行近三个月后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对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界限、管理方式进行明确。这就是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大致历程。
而今,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升税收征管政策的法律级次,提高车购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令,对已经在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此《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0条,详细规定了车购税申报程序、免税程序、退税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程序六部分。
一、申报程序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办法》对车购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为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详见《办法》第二条)。
《办法》规定了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详见第三条);对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应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具体提供的资料见《办法》第四条)。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二、免税程序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免税的办理程序及税务机关免税审批办理权限等内容作了明确。《办法》规定,对纳税人购置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后,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办法》还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不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办理免税所需资料和具体程序请参见《办法》的第二十六至三十八条。
三、退税程序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办法》还对已登记注册和未办理登记注册车辆申请退税需提供的资料,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使税务机关操作性更强(详见《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税款征收程序
《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款计征的基础上对于底盘更换的车辆、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如何计税作了细致规定。(详见《办法》第六至十二条)
五、完税证明管理程序
《办法》规定,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六、档案资料管理程序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关于“过户、转籍、变更”情形所需资料的填报、交接和保管的具体规定见《办法》的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涵盖了车购税的征管程序和工作流程。它是对《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政策问题的细化和解释;是在车购税暂行条例实施4年多的期间中,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的部门规章在《办法》中的重申,提升了规章的法律级次,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