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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颁布时间:2006-01-23  来源:纳税服务网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也日益合理化、科学化、信息化。而保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的控管也是国家税款征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也是我国金税工程的要求。但是鉴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1月23日发出国税发[2005]185号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使用税控收款机给予适当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七条的内容,国税发[2005]185号进一步规定: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也就是说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以及可享受抵扣优惠的税控收款机的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1)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应逐月比对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的定额,按照从高原则确定征税。2)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可不按月进行,但最长3个月应比对一次。3)对实行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其比对期内各月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高于核定定额的差额,统一计入比对期内最后一个月计算补缴税款。

                            
    国税发[2005]185号文件的发布切实减轻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负担,而且对定期定额户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工作必将起到规范作用,并对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配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