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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颁布时间:2006-01-23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我国自1996年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已举办8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但目前整个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到监管的实施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转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署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下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要求,也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

                            
    在国家鼓励发展服务产业的时候,这个让注册税务师业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罚则和附则等内容。下面仅就突出内容进行解释。

                            
  (一)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概念,规定了作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时应遵循的前提和原则。而且,与原来暂行规定相比,《办法》首先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如在第七条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

                            
    (二)《办法》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涉税资料;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的权利(详见《办法》的第十四条)。同时也规定注册税务师有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等义务(详见《办法》第十五至二十一条)。

                           
    这样规定进一步明晰了注册税务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利于广大税务师开展工作;也利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办法》中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从事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业务。涉税服务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这说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扩大,具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处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中的违规行为,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办法》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详见《办法》的罚则部分)。这意味着涉税鉴证业务在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增大了执业风险。因此,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认真学习和贯彻《办法》时,必须意识到机遇与风险并存,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此外,《办法》中还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性质、法律地位及作用作了规定。

                            
      总之,《办法》的制定发布,不仅是对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文字作了重新表述,还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并将散落于许多单项的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掌握的政策规定中的行业监管规定进行了整合。从而,既提升了法律级次和约束力,有利于各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是税务师行业发展迎来了一个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