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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的营业税应不作纳税调整

颁布时间:2006-02-05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2004年,某县水泥厂将一块闲置的的土地依法转让给个人用于种植食用菌。水泥厂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为12万元。根据财税字【1994】第002号 文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由于是直接减免,所以,会计人员也未作会计处理。在2005年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对转让无形资产应减免的营业税6000元是否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审增项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人员认为:根据财会字[1995]6号文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虽然按会计处理,对营业税、消费税的税收减免不应记入“补贴收入”会计科目,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对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处理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依照税收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根据(94)财税字第074号文:“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据国务院国发【1993】90号文规定:“流转税是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也就是说,除另有规定外,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应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所以认为:对水泥厂转让无形资产应减免的营业税6000元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审增项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我们先假设营业税是实行先征后返的情况。在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贷记应交税金。相应营业税已计入损益,并进行了税前扣除。尔后税务机关进行的营业税返还,不论是直接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还是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其最终的效果一样:均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造成影响。而对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按纳税人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在减免的当期并不存在计提税金,相应也未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对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由于是价内税,对直接减免不作账务处理,或者是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直接冲减费用(税金应属企业费用类),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不造成影响,纳税人无须进行纳税调整。(作者: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