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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颁布时间:2006-02-09  来源:中国纳税筹划网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2004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了相应优惠,随着文件的落实与执行,财税[2004]39号通知中关于教育劳务的税收政策不甚明确给现行税收征管带来不便。因此为了解决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的税收管理.财税[2006]3号文件主要强调了以下内容:

    关于学校教育劳务收入营业税免征问题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而对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通知中明确,“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包括: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关于幼儿园养育服务收入营业税免征问题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而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在免税范围。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而对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各类学校还被要求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将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将学校超过政策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及经营性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体现了税制的公平、合理。对于该通知下发后的实际效果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