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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变定额封堵避税路
颁布时间:2006-02-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国家新出台的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作了一项重要调整。原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审核后即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而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何要作这一修改?
原来,老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规定,在实践中被一些人大钻空子,他们借安置下岗职工之名,“合法”逃避大量国家税收。据新华社报道,杭州一家只有5名员工的咨询企业,特意招聘了4名下岗失业人员,占公司员工总数的44.4%。仅2004年下半年,这家企业就获得各项税费减免476.91万元;而同期这家企业支付给4名再就业职工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全部支出仅为5.47万元。免缴的税金是企业付给这4名下岗失业人员报酬的87倍!
去年底,杭州市审计局抽查了62家企业,这些企业共获得减免税款4193.37万元,但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只有279名。279名下岗失业人员同期人均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养老金)仅为1.21万元,被安置人员人均税收减免是所获报酬的12.41倍。
调查还发现,近几年享受到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主要是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技术含量较高、营业额较大而用工量又较少的企业。而真正能吸纳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制造、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却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道理很简单,对于一个用工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要达到职工总人数的30%极为艰难;而对用工量少的服务型企业,却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且能“一本万利”。
在新出台的政策中,国家停止了按安置人员比例减免企业税收的做法,改为按安置的实际人数进行定额减免。企业实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越多,获得的定额减免也就越多;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少,获得的定额减免也少。这样既能有效防范部分企业利用优惠政策逃避国家税收,又能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从而切实发挥了税收杠杆在促进下岗再就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