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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7-22  发文字号:财税[2003]17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边贸省(自治区)应从国家大局出发,执行调整后统一的边贸政策。考虑到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边境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6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见附表),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表: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        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