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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退免执行新规定

颁布时间:2005-12-15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最近,洛阳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断接到咨询有关车辆购置税退免税税收政策的电话。由于国家对于车辆购置税退免有一系列的政策,与以前有关规定相比,有一些新的变化。为此,咨询员根据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及在此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整理了一套适合相关人员购买车辆需要了解的退免税政策,以便纳税人掌握。


  车辆购置税退免范围没有变化
  关于车辆购置税退免范围没有变化。仍然是以下七类: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办理免税需带齐资料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须提供的相关资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按照要求,符合车购税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至于农用三轮车免税政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对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其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不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办理退税需符合条件


  关于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或因质量原因车辆退回可以办理退税的范围。《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19号),在该《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也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同时,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008号)等文件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萧潇,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