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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企业应在记载资金账簿的次月,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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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上必须盖章,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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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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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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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所支付的服务费,属于接受正常法律服务的费用开支,由律所提供增值税发票在税前扣除。
(2)律师的交通费与住宿费,由于合同约定此费用由客户承担,并且这类费用是基于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与客户的实际需求产生的,由客户承担符合常理,并且符合商业惯例,所以作为公司的差旅费据实报销比较合理。但为了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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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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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目前依然有效,该文明确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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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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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行“职工薪酬”填写的是计入期间费用的职工薪酬,而A105050表“职工薪酬-账载金额”是计入所有在成本费用列支的职工薪酬,包括计入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职工薪酬等,因此A104000表第1行第1列“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第1行第3列“管理费用-职工薪酬”之和,应小于等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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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