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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只要能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那应由研发活动承担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如果不能合理分配,公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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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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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该企业并非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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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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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取比例在规定范围内,而且取得了税法规定的合法的票据,但是并未实际拨缴,所以并不满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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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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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文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根据该规定,科委鉴定不作为前置性环节,减少了审批程序,由企业直接将申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异议可转请地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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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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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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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