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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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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认证抵扣会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产生有以下情形:一是采取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取得进项发票不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二是取得进项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致使进项发票超期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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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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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中,合理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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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以实际收到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年所得”的统计口径,为纳税人在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所得,而不是所得的所属期年度。比如,大部分企业的工资会在次月发放,那么上年度12月的工资是在次年1月取得的,虽然工资所属期为上年度,仍应当计入下年度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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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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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所得税申报纳入金税三期申报平台,两税工资比对成为常态化,随时收到税务机关的监控。企业在年报前要认真核对自查两个“工资总额”是否存在不一致,有差异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1)个人所得税少报漏报的要及时补报,特别是企业支付辞退人员工资、临时工人工资等因未计入工资表中,很多企业就没有申报个税;(2)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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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0月份起,个人所得税纳入金税三期申报系统,由于金税三期能够实现两级处理,即实现税务数据信息在国税总局和省局税局的二级集中处理,那么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个人信息将会在金三个税申报系统出现两次或者多次,金三征管处理平台通过信息比对即能获取个人两处以上的全部所得,个人的全部收入将会在税局机关的掌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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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很可能通过金税三期大数据分析作为抓手,捕获企业存在的蛛丝马迹。比如,公司有股权转让行为,却没有到税务局办理股东变更,而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这样就会把风险披露给税局,税局会着重看该公司有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金税三期将统一全国税务征管的数据标准、程序标准、处罚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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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集中和共享功能,国、地税之间,税务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可形成良好的信息交换,给纳税人办税带来诸多便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防范由于信息共享导致的涉税风险,比如主要股东两年之间发生了变化,若双方均为个人,则可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化,那么可能存在转让收益是否存